“我爸爸不在了,我妈妈在医院强制医疗,我还在上大学,感谢政法委和检察院的叔叔阿姨给我送来救助金,解决我的经济困难。我一定好好学习,不辜负你们对我的期望”。安徽某大学大一学生熊某某激动地说到。
2021年5月27日,霍山县委政法委的工作人员和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们来到安徽某大学,将51461元国家司法救助金交到了熊某某手中。
2020年8月19日上午,熊某某母亲何某某因精神病发作,趁其丈夫熟睡之际,将丈夫杀死。案发后,何某某被强制送往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皖高(2020)精鉴定字第104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何某某患精神分裂症,对于杀死丈夫的行为实质性辨认能力丧失,无刑事责任能力。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何某某强制医疗案后,本着为民办实事的原则,该院第三检察部检察官主动了解案情、联系熊某某,并告知国家司法救助政策。熊某某于2021年3月1日向该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收到熊某某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后,迅速启动国家司法救助案件的办理,通过走访所在社区和户籍地镇政府,了解到熊某某系安徽某大学一年级学生,本来的一家三口,母亲是家庭妇女,父亲打工的收入是全家唯一经济来源。家庭突发悲剧后,熊某某生活陷入困境,学业难以为继。熊某某所在社区虽然已为其申请国家低保,但低保金有限,无法支持其正常生活支出和在校各项费用支出。
在全面了解走访申请人基本情况后,办案检察官根据《安徽省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向霍山县委政法委申请对其进行国家司法救助。5月19日,霍山县委政法委决定给予申请人熊某某国家司法救助金51461元。
该案的办理,既发挥了检察机关司法救助的职能优势,体现了检察担当,彰显了检察机关为民办实事的真情和真心,也使当事人感受到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实现了办案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