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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当事人支付宝资金 一公职人员获刑三年
时间:2021-05-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田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宣判,霍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田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责令被告人田某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8日,六安市某法院依法审理李磊等人涉嫌寻衅滋事等罪一案,李磊被扣押的1部手机随案移交该法院,由身为该院法官助理的被告人田某保管。2020年1月17日,田某通过李磊的手机登录李磊的支付宝账号,并将李磊的支付宝账号变更为田某的QQ邮箱号。2020年1月17日至3月3日,田某使用李磊的支付宝在“借呗”借款10000元、“花呗”套现及消费23442.02元、“网商银行”贷款45000元、“余额宝”转走3976.77元。上述款项共计82418.79元全部被田某用于个人消费和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田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