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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银行卡非法获利,霍山两男子获徒刑并处罚金
时间:2021-03-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吴某某、黄某某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1日作出一审判决:吴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黄某某犯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至6月,吴某某在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套每月7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从黄某某等12人处收购银行卡及配套U盾、电话卡共计57套,并将非法购买持有的大部分银行卡以及自己所办的3套银行卡以每套每月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5万元。2020年3月至4月,黄某某明知吴某某购买银行卡转售给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谋取非法利益,以每套500元至900元不等的价格从程某某等人处收购银行卡及配套U盾、电话卡共计27套,后将其中的26套以及自己所办的3套银行卡以每套每月9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1.7万余元。案发后,吴某某、黄某某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一审法院认为:

被告人吴某某、黄某某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其中吴某某数量巨大,黄某某数量较大,其行为均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骗领的信用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