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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闫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一审判决
时间:2021-01-2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闫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案,经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闫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建筑施工生产相关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