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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诈骗案一审判决
时间:2020-05-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涉嫌诈骗案,经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撤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刑初656号刑事判决中“被告人王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宣告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赵某某等十四名被害人经济损失一百三十一万七千八百九十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