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羁押必要性审查维护被告人权利 霍山检察一案件获评全国精品
时间:2017-03-08  作者:刘君  新闻来源:安徽法制报  【字号: | |

   记者3月7日获悉,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日前通报表彰了2016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章某羁押必要性审查”一案名列其中。

  章某原是金寨县铁冲乡计生办主任。经查,在2008年3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人章某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社会抚养费38000元不上缴财政专户,个人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罪。该案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年10月11日,章某被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后章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6年11月9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科检察官在羁押期限检查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章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其被羁押的日期为2015年8月13日,此时距离其羁押期限届满还有4天。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而章某的情形符合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前提条件之一,即“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鉴于此,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科当日便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在审查过程中,承办检察官首先调取了被告人章某的判决书、逮捕决定书、拘留证、入所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掌握其犯罪事实、证据和相关情节。随后,检察官询问了看守所管教民警,证实章某在押期间能够按规定接受教育、服从监管。最后,承办检察官还听取了办案单位对变更章某强制措施的意见。 2016年11月11日,霍山县检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2016年11月14日,法院回复采纳建议,对章某取保候审。在羁押期限届满当天完成强制措施的变更,依法有效地维护了被告人章某的权利。 (刘君记者袁中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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