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16日晚,家住霍山县衡山镇的彭某因心情郁闷,自饮几杯白酒后,驾驶摩托车悻悻而归。不料,因天色已晚、车速较快,与同为酒后驾驶摩托车的朱某发生严重碰撞,致使彭某颅脑开放性损伤(重度),朱某左腿胫骨粉碎性骨折。经鉴定,案发时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6.7384mg/100mL,朱某为188.4035mg/100mL,二人均为醉酒驾驶。
经过一年多的艰辛治疗,历经数次转院,彭某的伤情终于得到了一定的康复。朱某的左腿也被植入了一根钢板勉强可以行走。
彭某、朱某二人因事故导致身体遭受重大损伤,虽已受到“惩罚”,但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其涉嫌危险驾驶,依然需要接受法律的制裁。日前,霍山县检察院以涉嫌危险驾驶罪将彭某和朱某起诉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