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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决算和“三公”经费情况公开
时间:2017-09-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一、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县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为本级决算。   

     纳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单位名称

1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三、霍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
 

四、霍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6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收入总计1056.39万元(含上级专项补助拨款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1056.39万元。与2015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2.9万元,增长3%,主要原因:办案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有所增加。

(二)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1056.39万元,财政拨款收入占100%

(三)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1056.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863.39万元,占82%;项目支出193万元,占18%

(四)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1056.39万元,支出总计1056.3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2.9万元,增长3%,主要原因:办案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有所增加。

(五)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056.39万元,占本年收入的100%,与2015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32.9万元,增长3%,主要原因:办案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有所增加。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总计1056.39万元,与2015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总计增加32.9万元,增长3%,主要原因:办案支出和公用经费支出有所增加。

3.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31.39万元,支出决算为1056.4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4%。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上级专项经费和办案业务返还经费不在预算之内。其中基本支出863.39万元,占82%;项目支出193万元,占18%

(六)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863.39万元,其中人员经费728.2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其他工资福利支出、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135.1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等。

   七)2016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

2016年度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136.16万元,主要用于办公及其他商品服务的支出。

2、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61231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6辆,均为一般执法执勤用车。

(九)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3、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
、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

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二、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霍山县检察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为24.13万元。为全面反映“三公”经费支出,本次公布的“三公”经费决算为部门汇总数。其中: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为4.67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为19.45万元。

(一)公务接待支出4.67万元,与2015年度决算相比,减少6.23万元。公务接待支出严格按照党中央的“八项规定”和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及《霍山县直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财行【20142066号)相关规定。

(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19.45万元。与2015年决算相比,下降4.07万元。2016年度我院无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包括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等支出,主要用于外出办案以及到省、市院联系汇报工作。20161231日止霍山县检察院公务用车为6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