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6年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霍山县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仅包括本级预算。
三、2016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580.8万元,均为财政拨款收入。
四、2016年部门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80.8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70.8万元; 占98%;项目支出10万元,占0.2%。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2016年预算580.8万元,主要用于人员基本支出和业务支出,其中工资福利支出324万元。
2、本单位没有政府性资金收入和支出。
五、2016年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16年霍山县人民检察院“三公”经费预算为29.1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为5.1万元,公车购置及运行支出预算为24万元,其中,公车运行维护费为24万元,公车购置费为0元。因公出国费用为0元。
附件:
1、霍山县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总表
2、霍山县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收入预算表
3、霍山县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
4、霍山县检察院2016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
5、霍山县检察院2016年一般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表
6、霍山县检察院2016年部门“三公”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