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检察院主要职能。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3、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5、对于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对于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7、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二、2014年度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县人民检察院 2014年度部门决算只包括本级单位。
三、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52.4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
四、2014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752.4万元,其中:人员经费支出417.87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334.52万元。
五、2014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情况说明
县检察院2014年度“三公”经费拨款支出决算为33.5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费用支出为0元
2、公务接待费支出9.8万元,主要用于接待上级院、兄弟院来人接待和指导工作,走访调研等费用;
3、 公务购车及公车运行费用为23.7万元,2014年核定公务及办案用车8辆。
附件:决算批复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