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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行动不便,检察官上门开庭
时间:2023-11-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因被告人姚某某在事故中遭受重创、行动不便,11月17日,霍山县法院将法庭设在被告人家中,变“坐堂审案”为“送法上门”,霍山县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2023年5月16日17时55分左右,被告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皖NYD651号小型汽车沿霍山县钓鱼台往诸佛庵方向行驶,行驶至诸佛庵镇龙须坳小学门前路段,与毛某金驾驶的豫16-68169号变形拖拉机发生碰撞(内乘鲍某某、张某某、毛某杰),造成姚某某、毛某金、鲍某某、张某某、毛某杰不同程度受伤、双方车辆及项某某家农作物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霍山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3mg/100mL,属醉酒驾驶;被害人毛某金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张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鲍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件移送起诉后,检察官第一时间与姚某某取得联系,得知姚某某在事故中遭受重创,行动不便,无法参加讯问和庭审。检察官在上门提审讯问之后,又与法院沟通,将开庭地点设在姚某某家中,并考虑到姚某某的经济状况,建议为其适当减轻了罚金刑。姚某某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对自己的醉驾行为深表后悔,并以自身经历教育他人绝对不能酒后驾驶。法庭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宣判,姚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