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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一男子犯袭警罪被判刑!
时间:2023-09-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喻某某袭警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喻某某犯袭警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为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霍山县首例袭警罪案件。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7日23时许,被告人喻某某酒后在霍山县衡山镇西大街安置小区门口与门卫发生争吵并损毁门卫室窗帘,门卫报警,霍山县公安局衡山派出所民警蔡某甲、辅警蔡某乙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出警处置。在依法处置过程中,喻某某不顾亲友的阻拦,脚踢蔡某甲、蔡某乙。后该局特(巡)警大队民警王某某带队赶到现场,口头传唤喻某某接受调查,喻某某又挥拳殴打王某某。

一审法院认为:喻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构成袭警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