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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越国(边)境想挣钱,日子越发有“判”头
时间:2023-08-0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偷越国(边)境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姜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万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陈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王某某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经商议,接受他人的安排,结伙从云南瑞丽境内偷渡至缅甸从事违法活动。在缅甸滞留了一段时间后,姜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接连偷渡回国。

一审法院认为:姜某某、万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普法小课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