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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出售出口退税单证,三人犯骗取出口退税罪获刑
时间:2023-07-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甲等人骗取出口退税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甲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张某乙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万元;李某某犯骗取出口退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4年3月,被告人张某甲先后伙同被告人张某乙、李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为霍山县内一公司假报出口提供出口退税单证和外汇核销所需要的美元,帮助该公司骗取国家出口退税共计8223436.45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张某乙、李某某伙同他人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构成骗取出口退税罪,因其具有从犯、部分退赃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