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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污染环境案一审宣判
时间:2020-09-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陆某某、乔某某等7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陆某某、乔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金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杨某某、邹某某、郭某某、徐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宣告缓刑,均并处罚金十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下半年,陆某某、乔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县诸佛庵镇沿河村后冲林场、大岭村祠堂组建造窑炉,用于非法焚烧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2019年两窑炉先后被霍山县生态环境分局查处,期间非法处置废弃电路板及混合物共计800余吨,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

一审法院认为,七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根据七名被告人犯罪情节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和认罪态度,作出上述判决。

在办理该案过程中,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公安机关移送部分证据不足,需要进一步补查相关证据,鉴于本案犯罪事实基本清楚,为提高诉讼效率,检察机关在公安机关配合下自行补充侦查,完善包括危险废物认定意见书、工人证言等证据,准确认定了犯罪数额,有效指控了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