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汪某某、伍某某、朱某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经霍山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被告人伍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被告人朱某某犯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