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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污染环境案开庭审理
时间:2021-09-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9月16日,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七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公开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指控:2019年9月至2020年10月,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薛某某、肖某某等人处购买废旧铅蓄电池合计2423.29吨,在霍山县租赁的厂房内进行拆解、熔炼,加工还原铅锭合计1768.68吨,非法获利267万余元。期间,石某某、陈某某、李某某、徐某某为张某某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提供帮助。经鉴定,张某某等人非法处置废旧铅蓄电池的行为对周边的土壤、大气造成了环境损害。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检察机关还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被告人张某某、石某某等七人连带赔偿非法拆解废旧铅蓄电池土壤环境、大气损害赔偿修复费用及炼铅现场的废渣处置、场地恢复费用共计424236.09元,并支付本案鉴定、评估费用43000元。

检察机关认为:张某某、石某某、陈某某等七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近年来,霍山县人民检察院积极依托四大检察职能,充分运用“两法衔接”和公益诉讼机制,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坚决守护青山绿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