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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山县院一案件获评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
时间:2017-03-0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厅对2016年度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和优秀案件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报送的章大勇羁押必要性审查案被评为全国检察机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精品案件,也是全省4件精品案件之一。

20083月至201312月,被告人章大勇在担任金寨县铁冲乡计生办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收取社会抚养费38000元不上缴财政专户,个人据为己有,涉嫌贪污罪。该案经六安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20161011,章大勇被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该章不服,提出上诉。

2016119,霍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科检察人员在每日羁押期限检察工作中发现,被告人章大勇被霍山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正在二审上诉期间,其被羁押的日期为2015813,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该科两名同志经评估认为,章大勇符合改变羁押措施的条件,应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遂于当日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

在审查过程中,霍山县检察院办案人员一是查看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掌握了章大勇犯罪的事实、证据和相关情节,依法调取了判决书、逮捕决定书、拘留证、入所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二是询问看守所管教民警,证实章大勇在押期间能接受教育、服从监管。三是听取办案单位对变更章大勇强制措施的意见。通过深入细致的调查,办案人员认为继续羁押章大勇可能超过依法将判处的刑罚。20161111日,霍山县检察院依法向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变更强制措施建议书》。1114日,法院回复采纳建议,对章大勇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