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霍山县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刘某某行贿一案二审改判,撤销了一审对刘某某判决中“并处罚金十万元”的附加刑部分。
2013年下半年,被告人刘某某以合肥市某装饰公司名义向霍山县县直机关事务管理局承揽了县行政中心综合楼室内装饰工程设计项目。2015年2月中旬一天,刘某某为感谢该局原局长许某某的帮助,委托中间人转送给许某某6万元现金。
本案被告人刘某某的行贿犯罪事实发生于2015年2月,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增加了对行贿罪“并处罚金”的规定,一审依据修正后的刑法对刘某并处罚金,违反了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错误。二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认定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依法进行了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