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3日,由霍山县检察院提出申请的黄某某强制医疗案在县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副检察长周源出庭履行职务。这是《刑事诉讼法》修订后,该院办理的首例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案件。
4月28日上午9时许,黄某某因感情生活等原因产生带着儿子万某某一起跳河自杀的想法,遂带着万某某一起来到县高桥湾衡山大桥桥面中段,将万某某抱到大桥护栏上将其推下,随后自己也从护栏上跳下。后黄某某获救,其子因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认定黄某某为重度抑郁发作,作案时处于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鉴于黄某某仍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霍山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申请。
庭审中,控辩双方就被申请人黄某某是否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是否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以及是否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三个问题展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黄某某的辩护人及法定代理人对黄某某强制医疗无异议,建议病情好转后及时解除强制医疗。合议庭在听取了公诉人、诉讼代理人和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后当庭作出对黄某某强制医疗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