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霍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六安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霍山县人民法院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五万元;章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五万元;汪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罚金五万元。同时,判决被告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分别赔偿霍山县林业局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恢复费用77511元、75231元、75231元。
2016年1月至12月,原霍山县新鑫建材有限公司(股东会成员为杨某某、章某某、汪某某,分别占股34%、33%、33%)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本县东西溪乡东溪村王弯组山场(2号小班区)内非法占用防护林地12.1亩,所占用林地为公益林,进行道路修建和石料加工场地修建活动,造成林地原有植被及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后该公司被霍山县林业局责令将非法占用的林地恢复原状,但至提起诉讼时仍未恢复原状。经评估,破坏林地需要修复资金共计308463.62元,后该三人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80490元。
鉴于该公司目前已被核准注销,杨某某等三名股东于清算时协议按出资比例承担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杨某某等三人按照出资比例支付恢复被破坏林地及森林植被所需费用共计227973.62元。霍山县法院判决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